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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徐美莲与刘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莲,刘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32号原告:徐美莲。委托代理人:刘一侠。被告:刘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莲与被告刘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美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良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