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徐美莲与刘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莲,刘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南商初字第32号原告:徐美莲。委托代理人:刘一侠。被告:刘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莲与被告刘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美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良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 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