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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攒,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李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安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