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李永强,男,四川省高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有兵,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宋沁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开祥,女,四川省翠屏区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