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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苑宝成、赵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30号申请执人:刘瑞武,男,汉族,农民,住乐亭县。系被害人刘君华丈夫。申请执人:石春莲,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系被害人刘君华长女。申请执人:刘春丽,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系被害人刘君华次女。被执行人:和中杰,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现正在服刑。本院执行苑宝成诉赵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鹏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苑宝成于2012年04月0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65万元。执行中查知赵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苑宝成亦不能提供赵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院关于清理执行积案的有关精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2012)乐执字第210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执字第210号执行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闫文海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和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