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鹿萍与张强、师善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鹿萍,张强,师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曹鹿萍,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师善杰,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民终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2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补偿款46827.5元的义务,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师善杰的银行存款480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