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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汤某,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女,1967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开胜。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于2012年1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签收了该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