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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于琴与何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于琴,何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616号原告:朱于琴。被告:何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于琴诉被告何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