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123号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伍松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狄群,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田璟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向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700051/30066627、出票日期2013年1月31日、出票金额28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或申报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