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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神马石化仪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神马石化仪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彭年。委托代理人:宋力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惠文。委托代理人:张金煜。原审被告:宁波神马石化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建康。原审被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旭东。上诉人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神马石化仪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审被告宁波神马石化仪器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00元退回给被上诉人宁波海鼎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00元,退回给上诉人宁波宝洁电器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