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礼成与张大凤、胡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成,张大凤,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97-1号原告:王礼成,男,汉族,1947年10月2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张大凤(张正凤),女,汉族,住肥西县,系胡祥好的妻子。被告:胡波,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住肥西县,系胡祥好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成诉被告胡波、张大凤(张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之共同被继承人胡祥好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肥西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在肥西县农村商业银行尚未发放的工资、年薪等合计12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礼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胡祥好名下的12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