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昕朱某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昕朱某,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驿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朱昕朱某,男,1967年9月生,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无业。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朱昕朱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1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本院不再对其诉讼一案继续审理,并为此于2013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昕朱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华云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