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路与张士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张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女,200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士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张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士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士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调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