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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路与张士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张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女,200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士国,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张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士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士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调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