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雪梅与徐雪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梅,徐雪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徐雪梅。委托代理人:章柏义。被告:徐雪维。原告徐雪梅与被告徐雪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7月9日向徐雪梅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徐雪梅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