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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首民与张美荣、张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843号原告:蒋首民,男,1954年生,汉族。被告:张美荣,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贵芳,女,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首民诉被告张美荣、张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