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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薛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