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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周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原、被告均系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尊重,不念及被告既要打工谋生又要操持家务,对被告随意打骂。原告因此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不仅不同意,还变本加厉打骂、威胁恐吓原告,原告迫于无奈离开被告,在外独自生活。原告在2007年花费29500元买了养老保险,其中9000元是原、被告的共同存款,10000元为原告向王某讨要的其儿子在××××年向原、被告借的款,5000元为向原告女儿唐某甲借款,5500元为向原告女儿唐某乙借款,后来原告用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偿还了两个女儿的借款。原、被告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周某辩称:原、被告自2002年开始交往、同居,后为了给原告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不富裕,但双方互敬互爱,从未发生过过激行为,更从未打架。原告偶尔打工,家中杂事都由被告操持。被告帮助原告照顾其子女、孙子,尽心尽力,并花费10000元用于其儿子结婚,花费2000元给其女儿置办嫁妆。2007年,为了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被告向他人借款,其中分别向王某、陈某各借款10000元,向原告的女儿唐某甲、唐某乙各借款5000元,所以现在被告才可每月领取近千元的养老金。2011年,原告的两个子女为了钱发生争执,被告向陈某借款5000元,被告将钱还给了原告的小女儿,当时原告也在场。2012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开销、钱财支配问题产生小矛盾,致使原告耿耿于怀,虚假陈述原告威胁其人身安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感情上受到伤害,认为与原告已没有感情,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前提是原告需偿还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借款的25000元,同时将被告为其子女结婚支出的12000元返还被告,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另查明:原告张某于2007年购买养老保险,花费29500元。后原告按月领取保险金,现每月领取900余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结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目前原告现已离家在外居住,被告亦认为与原告已无感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应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现原告每月领取养老金,应酌情补偿被告8000元。被告提出的为原告子女结婚办事支出金钱,因原告未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给原告子女,故本院不予认可。至于被告提出曾向王某、陈某借款至今未还的事实,因未得原告认可,王某、陈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债权人可以另案起诉主张债权,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双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周某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