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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张改芹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