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张改芹人民陪审员 靳贵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