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丁春兰与刘建伟、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兰,刘建伟,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丁春兰。委托代理人欧阳平。被告刘建伟。委托代理人毛长征。被告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劲松。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兰诉被告刘建伟、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兰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春兰撤回对阜阳市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