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付天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天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天龙。2013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天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付天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付天龙暂住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西苑16幢1号2楼南面间时,见2楼北面间的张某、刘某夫妻外出,便用拾来的钥匙开门进入张某、刘某夫妻的房间,窃得人民币1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付天龙再次用该钥匙开门进入2楼北面张某、刘某夫妻的房间,窃得人民币400元。同日,被告人付天龙在暂住处被抓获,追回赃款人民币400元,已返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天龙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天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款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款收据、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天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共计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天龙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天龙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天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