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法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卓昆伦与李壮志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昆伦,李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法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卓昆伦,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李壮志,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担保人郭付会,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本院在执行卓昆伦诉李壮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付会自愿为被执行人李壮志担保还款41000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还,担保人郭付会自愿清偿,现已超过担保期限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担保人郭付会为被执行人李壮志担保还款41000元,由担保人郭付会代为清偿,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景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