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洪。委托代理人:戴昌旵。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丽。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洪及委托代理人戴昌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电路板,被告在原告开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所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陆续共为被告加工线路板384230.39元,但被告却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44785.08元。对于上述加工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奈被告认欠不付,至今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44785.0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6月4日暂计至2013年7月3日为1346.25元,2013年7月4日起按所欠加工款44785.08元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基本情况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委托加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201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电路板,被告在原告开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应按所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对账单传真件五份,证明:双方交易习惯,每次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原、被告会进行对账确认,没有异议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4、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十八份、发票签收单原件九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共384230.39元线路板的事实,每份对方都签收的,但只找到九份签收单。5、中国建设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十一份,证明:被告支付大部分加工费的事实,至今尚欠44785.08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其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均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电路板,数量以实际交货为准,价款结算为开票30天,被告逾期未按约付款需每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收货后向原告传真对账单,原告开具发票并交付,开票金额为384230.39元,被告付款金额为339445.31元。最后一张发票日期为2013年5月3日。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电路板,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未按约付清价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44785.08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付款,按合同约定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4785.08元;二、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4785.0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3年6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常山云开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嘉兴欧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