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敬与杨继良、杨继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杨继良,杨继中,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163号原告:马敬,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继良,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继中,男,1974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敬诉被告杨继良、杨继中、杨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敬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世 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宋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