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黄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黄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太阳鑫城大厦2幢439室。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杨。被告黄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黄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由原告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姚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