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89号罪犯周某,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以(2010)巢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