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德凤等与李旭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凤,李佳豪,陈亮,李艳婷,李旭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陈德凤,女,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原告李佳豪,男,生于2000年6月1日,汉族,原告陈亮,男,生于2001年10月26日,汉族,原告李艳婷,女,生于2004年2月21日,汉族,原告李佳豪、陈亮、李艳婷的法定代理人陈德凤,系三原告母亲。被告李旭飞,男,生于1977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凤、李佳豪、陈亮、李艳婷与被告李旭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凤于2013年8月8日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凤、李佳豪、陈亮、李艳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德凤负担。审判员 吴比书记员 李凌二○一三八月八日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