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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纪强、司玉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峰。被执行人纪强。被执行人司玉岩,系纪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10日制作的(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75000元及利息损失50148.58元(已计算至2011年2月28日,以后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55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执行被执行人纪强款项18930元,现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总计316572.58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纪强、司玉岩银行存款31657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