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曹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梁邦生诉郝思龙、梅文宽财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邦生,郝思龙,梅文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梁邦生。被告郝思龙。被告梅文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邦生诉被告郝思龙、梅文宽财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邦生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邦生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