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陕西恒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22号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汶谷,男。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县门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畅余,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章,男。第三人陕西恒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南段48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超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第三人陕西恒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桂春审判员 曹卫军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闫雯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