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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小建诉王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建,王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89号原告贾小建,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安英,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小建诉被告王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小建诉称,2012年3月,被告王安英包工包料为他人盖民房,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工地送转,并答应上楼板后付款。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工地送转,砖款共计2446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砖款24460元的欠条。原告拿到欠条后又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砖款244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安英辩称,原告诉状所写欠款事实属实,原告提供的欠砖款24460元的欠条也确属被告给原告出具。被告为他人承建民房,被告的建房款被房主拖欠,故未能及时清结欠原告的砖款,被告打算将建房款收回后于2013年9月底还清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许,被告王安英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他人建筑民房工程,被告与原告贾小建口头达成建房用砖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工地供砖,砖款于上完楼板付给。随后,原告即按约定给被告工地供砖,砖款共计24460元,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2013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催要砖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砖款24460元的欠条。2013年5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上述砖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曾组织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建房用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砖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付给原告砖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砖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贾小建砖款人民币24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王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