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余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余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被告:宁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黄山市屯溪农村商业银行黎阳支行职员,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黄山市屯溪区,本案应移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良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程海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