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向永与被告杨泽莉离婚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76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5日向被告杨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3年8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7月17日,我因交通事故受伤,需安装假肢,被告得知后,不到一个月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综上所述,我与被告杨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乙由我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用。被告杨某既为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在迁西县某镇某村读小学。2004年7月17日,原告李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残,需安装假肢。被告杨某于200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未购置住房及大件生活用品,无存款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在得知原告致残后便离家出走,多年不归,不尽妻子应尽的义务,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出走时间较长,且不知去向,原、被告婚生女儿长期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李某乙,且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婚生女李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杨某不负担抚养费用。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华审 判 员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蔡井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