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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小军与镇原县晨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军,镇原县晨光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68号原告杜小军。被告镇原县晨光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宁杰,镇原县晨光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军诉被告镇原县晨光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小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小军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远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