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光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意、张瞵诉被告张传刚相邻通行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意,张瞵,张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张德意,男,汉族。原告张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家军,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传刚,男,汉族。原告张德意、张瞵诉被告张传刚相邻通行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意、张瞵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传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房屋东墙与被告老宅相邻,十多年前被告搬走,另建新房,老宅倒塌形成空地,并成为原告通往房后田地干活的必经之路。2013年春,被告在空地上种植桃树、杨柳树、椿树等四十余棵,不仅影响原告通行,而且将来还要影响房子的采光、平房的地基,威胁到房子的安全,经与被告协商无果,特起诉要求被告限期内清除对原告生产生活有影响的树木。被告张传刚辩称,老宅与原告房屋东墙相邻2004年倒塌,现在自己宅基地上种树,根本不影响原告通行、采光,且小树不足一人高,根本威胁不到原告的房子安全,原告诉称是其种田的必由之路不是事实,被告已准备在老宅基地建房,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德意与被告张传刚父亲系亲兄弟,两家老宅坐北朝南,东西相邻,2004年被告张传刚老宅倒塌,形成空地,原告到屋后生产生活可抄近路通行,2013年春被告张传刚在老宅基地上种数排树苗,并准备在老宅基地建房,原告父子以树苗影响其耕田机械通行和将来会影响其房子安全为由,要求被告清除树苗,双方协商不成,遂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已确定为个人使用的,使用人有使用、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权利。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同门近亲,本应互相体谅,和睦相处,被告张传刚在自己的老宅基地上种树苗,并准备建房,系对其宅基地的管理和合理利用行为,且其所种树苗矮小,在原告房屋东山墙东边,不影响原告房屋安全,现在和将来也不影响原告房屋通风、采光。被告房屋未倒塌前,原告往屋后生产生活可由屋西或村庄东通行,被告的宅基地并非其必经之路。故原告要求被告限期清除树苗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意、张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邹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