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冯万昌与韩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昌,韩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冯万昌,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苏玲玲,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韩殿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韩元仁,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万昌诉被告韩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