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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霍某某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