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浩与华力、何燕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力,何燕群,孙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力。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浩。上诉人华力、何燕群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10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横凉亭路政府拆迁工作早在去年就已经开始,并且政府公告搬迁期限在2013年5月31日,属于华力、何燕群与孙浩的房屋租赁���内。政府对经营户的经营损失赔偿应属于经营户主。基于本案并非简单的合同租赁,涉及政府拆迁、赔偿,关联重大,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孙浩依据其与华力、何燕群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富阳市,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富阳市,被告住所地亦在富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现华力、何燕群以涉案房屋涉及拆迁赔偿为由,要求移送本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