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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丕军与庄会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我与被告xxx认识后,于199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2月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xxx”。被告xxx于2007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综上,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xxx离婚,婚生女孩“李梦奇”由我抚养。被告xxx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份,原告xxx与被告xxx在一起工作时相识,于1995年11月3日在日照市莒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1996年1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xxx”。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07年初。后被告xxx于2007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与原告xxx分居至今,现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分居后,婚生女孩“xxx”一直由原告xxx直接抚养,现就读河东区第二十六中学。原告xxx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告陈述、举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xxx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长达6年之久,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xxx离家出走后,婚生女孩“李梦奇”由原告xxx直接抚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由原告xxx抚养为宜,被告xxx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二、婚生女孩“xxx”由原告xxx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被告xxx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被告xxx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徐李明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元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