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t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尚某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