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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爱忠与童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忠,童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周爱忠。委托代理人:盛文军。被告:童国君。委托代理人:蔡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忠与被告童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爱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周爱忠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