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佑盛与被告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盛,刘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王佑盛,居民。被告刘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佑盛与被告刘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佑盛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佑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佑盛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