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卞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942号原告:卞某,女,汉族,1987年9月9日生,住肥西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卞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在2013年8月8日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之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卞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