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住梓潼县马鸣乡。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住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