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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住梓潼县马鸣乡。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住三台县永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