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黄锋军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曾用名赵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被告人黄锋军,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黄锋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黄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建从江苏无锡以27000元的价格购买2000套仿冒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酒酒盒、酒箱、防伪标识,并从他人处购买仿冒的种子酒瓶盖、酒瓶及散酒,制造仿冒种子酒100箱,并以每箱40元的价格销售50箱,非法获利2000元。2012年10月8日,永城市公安机关将仿冒种子酒防伪标签1392枚、瓶盖1枚、酒瓶1只予以查扣。2011年8月,被告人王建将仿冒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老口子酒108箱及仿冒的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皇沟酒243箱销售给在永城市高庄镇张大庄村开设烟酒门市部的赵XX,非法获利14900余元。2011年9月8日,永城市公安局刘河派出所民警从王建驾驶的面包车上查扣仿冒的老口子酒46件、皇沟酒83件及皇沟酒包装箱40件。201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建为制造、销售仿冒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贡酒,以39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锋军手中购买仿冒的古井贡酒酒盒12000件、外包装袋3300件、封盒铆钉24000件、瓶盖12000件,并以6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仿冒的古井贡酒外包装袋锁扣2000件,共计53300件。欲制造2000箱仿冒古井贡酒并准备以每箱5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2012年10月8日和9日,上述仿冒标识被公安机关查扣和提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乔XX、赵XX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仿冒其他厂商的白酒,销售金额达116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黄锋军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购买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酒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黄锋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黄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38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锋军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王建、黄锋军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