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