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秦某某已私下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