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左崇学与孙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崇学,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左崇学,男。被执行人孙宁,男。左崇学与孙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宁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左崇学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窑洞一孔。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孙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左崇学���还窑洞一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孙宁已主动将窑洞一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左崇学,2013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左崇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廉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