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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全金与徐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金,徐元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78号申请人杨全金,男。被执行人徐元政,男。申请人杨全金与被执行人徐元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元政未履行法律义务。现依据权利人杨全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75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全金与被执行人徐元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退出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英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