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国清诉黄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清,黄文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国清,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蒙美良,系原告母亲。诉讼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辉,男,汉族。原告张国清诉被告黄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纪汉雄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蒙美良、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溪圩镇往苏村方向行驶,行至龙溪镇龙苏路谢屋村路段时,将原告撞倒以致受伤。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在博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被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并肩锁关节半脱位,并作了内固定手术。2013年3月4日第二次入院作了内固定手术,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原告受伤构成拾级伤残。2012年3月20日,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至今仅付部分医疗费,其余损失至今未赔付,原告现依法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原告自行垫付)51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48天x50元)、营养费2400元(48天x50元)、护理费2400元(48天x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补助金18743元(9371.7元/年×20年×10%)、鉴定费1800元,以上损失合计33876.8元。因被告拒绝赔偿以上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3876.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本、身份证;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出院诊断书、证明;4、证明;5、司法鉴定意见书;6、住院费、鉴定费票据。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既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溪圩镇往苏村方向行驶,行至龙溪镇龙苏路谢屋村路段时,将正步行的原告撞倒以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起在博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3月26日出院,共住院34天。2013年3月4日第二次入院作了内固定手术,于2013年3月17日出院,共住院14天。此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2]第LX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3月14日,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淡澳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另,原告为农村户口,博罗县中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本院认为,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2012]第LX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以及淡澳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营养费,因医嘱没有注明,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驳回。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相应的交通票据,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驳回。综上,本次事故中,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513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元/天×48天);3、护理费2400元(50元/天×48天);4、残疾赔偿金18743元(9371.73元/年×20×10%);5、鉴定费1800元,以上费用共计:30476.8元。该款由被告黄文辉负责赔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国清事故损失30476.8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淑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