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常逢平与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逢平,杨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常逢平。被告杨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逢平诉被告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逢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玉明所有的座落于新泰市福田小区15号楼602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玉明所有的座落于新泰市福田小区15号楼602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