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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22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师义委托代理人韩荣杰被告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张桂春审判员  曹卫军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闫雯婷 关注公众号“”